分析仪器环境高温试验

1、试验条件
a.对试验设备的要求
b.试验箱(室)在其工作空间内,应能提供本标准第2 章所规定的温度,允许误差为2t.仪器应不受任何发热和冷却元件的直接辐射.
c.对试验箱(室)的风速、振动等影响量有特殊要求的仪器,可在产品标准中说明.
d.试验箱(室)的容貌应大于仪器体积的3倍.
e.试验箱(室)内的水蒸气不超过20g/m(相当于35t时相对湿度50%).当试验温度低于35t时,相对湿度不应超过50%.
2、对仪器的要求:在试验箱(室)的工作空间不足以做整机试验时,若仪器允许. 可按分机形式与整机接成一个系统分别进行试验。
3、试验持续的时间:仪器温度试验持续时间应从下列时间中选取: 1, 2,4h.在无单独规定时,即取1h.
4、试验方法
a.预处理:将仪器放在正常(或参比)的环绕条件下,使之达到温度平衡
b.初始检验:有关标准规定对仪器进行检验
5、试验:将仪器放入试验箱(室)内并通电,然后以小于lt/min 的温度变化平均速率将试验箱(室)的温度升到规定值,并保持至规定的温度试验持续时间。
6、中间检验:温度试验持续时间到达后立即按有关标准规定进行性能检验,
7、恢复:试验结束后,仪器应留在试验箱{室)内,并停止工作,而后以小子1C/min 的温度变化平均速率降到正常(或参比)的环境条件.到达常温后的恢复时间,在无单独规定时即取1h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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